天博买球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平抑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应对物价上涨,保持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和质量平稳,保证学校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工作的意见》(教发〔2011〕7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平抑基金(以下简称“平抑基金”)是指学校总部、各特色学院通过统筹财政拨款、学费收入、其他收入等资金来源,专项用于学生食堂应对原材料、水电汽、用工等运行成本在短期内快速上涨时平抑食堂饭菜价格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平抑基金的管理原则是:统一管理、先提后用、有条 件启动、专款专用。
第四条 平抑基金的使用对象
(一)学生食堂主要由学校(院)自办的:平抑基金的使用对象是学校总部或各特色学院自主管理的、提供学生基本伙食的食堂,不含外包经营的特色小吃、食堂或餐厅。
(二)学生食堂主要为外包服务的:平抑基金的使用对象是学校总部或各特色学院的全日制本科在校学生。
第五条 学校总部、各特色学院分别承担所管理的学生食堂的平抑基金。
第二章 设立与管理
第六条 学校总部、各特色学院在每年年初编制校(院)内预算时,按照上年度平抑基金使用情况设立本年度平抑基金预算。
第七条 在食品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涨幅剧增,导致当年安排的平抑基金预算与实际使用金额出现缺口时,由学校总部、各特色学院归口管理部门分别向学校(院)提出预算追加申请,或向学校(院)提出启动学生食堂饭菜价格调整工作。
第八条 学校总部、各特色学院财务部门设立专门账户对各自的平抑基金进行管理和核算,专款专用。
第三章 启动与使用
第九条 启动条件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学校总部、各特色学院可以启动平抑基金的申报使用程序,以保持饭菜价格和质量稳定:
(一)国家公布的学校(院)所在地当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月度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达到或超过2.5%;或者CPI中的食品类价格指数季度同比涨幅达到或超过10%,并导致食堂饭菜价格异常上涨时。
(二)为调控学生食堂饭菜价格、确保学生食堂平稳运行,学校(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应当启动时。
第十条 补贴标准
(一)采用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的标准
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月度同比涨幅在2.5%—3%(含3%)间时,学校按每生每月15—20元的标准核拨补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月度同比涨幅在3%(不含3%)—4%(含4%)间时,每生每月补贴标准增加20—25元。依此类推,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月度同比涨幅每增加1%,每生每月补贴标准增加5元。
(二)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认为应当启动时,按学校确定的补贴标准核拨。
第十一条 补贴金额的计算
学校总部、各特色学院按季度计算和发放学生食堂价格补贴,全年按10个月计算。具体计算方法为:每月按实际在校的全日制本科生总人数和当月适用的生均补贴标准计算当月应补贴金额,并按季度汇总。
第十二条 学校总部、各特色学院归口管理部门应按季度核查平抑基金启动条件,对满足启动条 件的月份按补贴标准和计算方法计算出应补贴金额,按季度汇总后报学校(院)财务部门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学校(院)审批。
第十三条 学校(院)审批同意后,学校(院)自办学生食堂的,财务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到自办食堂;外包学生食堂的,财务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发放到学生银行卡中。
第十四条 拨付学生食堂的补贴资金使用范围
(一)食堂“基本伙”大宗原材料,包括米、面、油、肉、蛋、菜等的采购。
(二)食堂水、电、汽等成本费用。
(三)食堂人工成本,包括学生食堂非事业编制人员(即外聘员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等。
第十五条 拨付学生食堂的补贴资金应设立专门账户进行管理和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学校(院)财务部门、监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章 监督与评价
第十六条 通过使用平抑基金,学生食堂日常基本饮食供应价格必须保持相对稳定,确保菜品高、中、低价格所占比例为3:5:2,切实做到满足各层面学生的伙食需要,且应切实保证学生食堂服务质量,减轻学生基本生活压力。
第十七条 学校(院)归口管理部门要随时掌握食堂饭菜价格和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向学校(院)报告相关情况和学生的合理诉求,确保学生真正享受到平抑基金带来的实惠。
第十八条 学校(院)归口管理部门应按年度对平抑基金的申请、使用情况和绩效进行考核评价,向学校(院)提交考核报告。根据使用情况和绩效,提出下一年度平抑基金预算安排及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九条 监审部门应对平抑基金的申请使用全程监控,跟踪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8月30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