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博买球公有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公有住房的管理,使学校有限的公有住房得到合理利用,真正发挥其功能,根据有关法规和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公有住房是指由学校投资建设或购买产权属于学校的住房。
第三条 保卫处是学校公有住房的业务主管部门,统一对公有住房进行管理。
第二章 公有住房的租赁
第四条 原则上在大理市辖区内无住房的以下人员可申请租住公有住房:
学校在职在岗教职工、学校聘用的其他人员及第三方保障人员等。租住人员只允许是本人。
第五条 住房标准
(一)交流干部、挂职干部、访问学者住房安排至11号地块周转房或5号综合服务楼内学校可安排的房间。
(二)高层次引进人才住房根据《天博买球高层次人才引进办法(试行)》安排至11号地块周转房。
(三)单身青年教职工可集体租住(合租)11号地块周转房。
(四)周转房无法满足需求时,可视情况临时安置到空闲的学生公寓,根据学校发展的需求,学生公寓的租住必须无条 件服从学校的统一安排,必须保障学生住宿需求。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 租住期限
(一)租住期原则不超过三年,合同一年一签,合同期满后按学校相关制度和规定办理后续手续。
(二)合同期满后,如承租人继续续租的,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学校相关制度进行审批确认后方可续租。
第七条 租金标准
(一)11号地块30套周转房:由于该区域水电、交通等基础设施比较滞后,加之小区内用水困难,仍然为施工用水,居住条 件差,暂按1.5元/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的标准收取,待相关设施完善后再酌情进行调整。
(二)五号综合服务楼:挂职干部、访问学者等按学校规定及协商标准执行。
(三)租金标准如有调整变化按学校批准文件执行。
第八条 公有住房申请审批程序
(一)个人申请
申请公有住房的教职工及相关人员,到后勤保卫部领取《天博买球教职工公有住房租住申请表》,按规定内容如实填写表格,办理申请手续,同时提供相关的学历、职称、婚姻状况等证明材料。
(二)资格认定
由本人向所在部门提交申请表和所有证明材料。所在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和所有材料进行审查。并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后报后勤保卫部报备,后勤保卫部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后按规定安排租住房。
第九条 公有住房的交付及收回
(一)交付:经审批同意租住公有住房者需与后勤保卫部签订合同,合同一年一签,填写《承诺书》、验签《公有住房附属设施及设备清单》,缴纳所租住房屋的三个月押金,办理入住手续。
(二)收回:公有住房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时,承租人应及时向后勤保卫部报备,双方对房屋设施、设备进行验收并在《公有住房附属设施及设备清单》上签字确认,同时结清所有费用。
(三)承租人若在租住协议期内发生如下行为,应在一个月内退还所租住房屋:
1、承租人调离学校、辞职、自动离职、被开除、解聘、自费出国(境)留学的;
2、承租人挂职、交流期满离开学校的;
3、租用公有住房,将其闲置连续达三个月的;
4、承租人擅自转租、转借他人使用的;
5、改变公有住房(含附属房等配套设施)用途,违章改造装修或户外乱打乱盖的;
6、学校认定其他应退还住房的情况。
第十条 对在大理市内无住房的新进教职工,学校给予享受半年内免收住房租金,由学校提供住房,期间的物管、水电、电话、有线电视和网络、卫生等费用,皆由个人承担。入职半年后,不再享受免收住房租金,由个人自己承担住房相关费用或搬离。
第三章 费用管理
第十一条 公有住房租金由财务部每月从承租人的工资报酬中代扣代缴。无法直接从工资报酬中扣缴的承租人,需在签订租住合同时一次性交清全年租金方能办理租住手续。
第十二条 租住公有住房产生的水电费、物业费、停车费、网络费等由承租人自行承担,由财务部每月从承租者的工资报酬中代扣代缴。无法代扣代缴的承租人,需自行到财务部办理水电费、物业费交纳手续。
第十三条 需要使用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的租户,安装事宜由后勤部门统一协调后,承租人自行前往相关公共服务部门办理。
第四章 维修管理
第十四条 租赁期内,学校后勤部门应保障公有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承租人发现公共区域设施、设备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报请后勤部门按学校零星维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承租人应合理使用并爱护公有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室内的水电等易耗物品发生损坏或故障时,由承租人自己承担维修责任及费用。承租人对公有住房原则上不得进行装修,确需装修的须向后勤保卫部提交含装修设计内容的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施工。装修及迁出时不得破坏房屋原有的结构和设施。装修费用自理,迁出时学校不予补偿。
第十六条 对于房屋主体及其附属设施的自然耗损,承租人不承担责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后勤保卫部会同有关部门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擅自转让、转借、出租公有住房的,及时收回租用房屋,终止租赁合同,取消租用公有住房的资格。
(二)挂名占用公有住房,经查实不是申请人在使用的,收回租用房屋,终止租赁合同。
(三)对弄虚作假取得公有住房者,一经查实,取消租用公有住房的资格,通报其所在部门,并报学校相关部门。
(四)承租人未经批准而私自装修(含改造或增设)公有住房的,责令其恢复原样,承担相关费用,收回租用房屋。如造成公共财物损坏,或破坏房屋主体结构,情节严重者,承租人还须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由此产生安全事故,承租者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五)无故拖欠租金等各项费用的,责令其限期补缴,并交滞纳金,情节严重者,收回房屋使用权。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天博买球公有住房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