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博买球学籍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学籍档案资源建设,做好学籍档案材料的收集和归档工作,更好地为学生学籍管理、学校管理和社会需要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云南省档案条例》《云南省高等学校学籍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籍档案是指学生自入学之日起,在受教育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音像、电子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它是学生在校期间的学籍、成绩和毕(结)业等情况的重要凭证,是学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涉及学籍管理的校属相关部门、各学院应将学籍档案材料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并移交学校档案馆(档案分室)集中统一保存。
第二章 归档范围、保管期限及归档单位
第四条 学籍档案的归档范围、保管期限及归档单位:
(一)新生录取名册(永久),招生与就业服务中心;
(二)学生注册登记表(永久),教务处;
(三)学生成绩总册或学生成绩登记表(永久),各学院;
(四)在校学生名册(永久),教务处;
(五)选拔、保送学生登记表(30年),校属相关部门;
(六)学生学籍变更材料(转年级、休学、复学、转学、退学及转专业等)(30年),教务处;
(七)学生集体和个人参加各种竞赛的获奖名单、证书(奖杯)等的复印件(扫描件)(省部级以上的为永久,其他的30年),校属相关部门、各学院;
(八)学生奖惩材料(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获奖文件材料;学生违纪处分决定等文件材料)(省部级以上的为永久,其他的30年),学生处、各学院;
(九)本科生优秀毕业论文(设计)(30年),教务处;
(十)本科生学位授予材料(30年),教务处;
(十一)毕业生资格审查名册(永久),教务处;
(十二)毕业生集体及毕业生个人照片(永久),教务处、各学院;
(十三)学生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或结业证书发放名册(永久),教务处;
(十四)补发学生毕业文凭或给学生出具有关学籍、学历证明的名单及有关材料(永久),教务处;
(十五)毕业生登记表及相关材料(永久),招生与就业服务中心;
(十六)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第三章 收集与整理
第五条 学籍管理相关部门、各学院应设立专兼职档案干部负责学籍档案收集与归档。
第六条 学籍档案以学院、专业、年级(或者届)、班次为单位进行分类整理。
第七条 学籍档案整理的质量要求:
(一)归档的学籍档案材料应为原始资料,审批手续完备,纸质档案应加盖相关学院、部门公章,确保档案材料的真实、准确、有效;
(二)学籍表中的照片应为原件(电子版);
(三)学生休学、退学、复学、转学、辅修、转系、出国、提前毕业等情况要在学籍表中注明;
(四)毕业审查和学位评定的栏目中,要填写毕业审查和学位评定结果及毕业证、学位证电子注册编码并加盖公章;
(五)书写工整、图表清晰,载体和字迹材料均应符合档案耐久性保存要求;
(六)毕业生集体和个人照片要求影像清晰、画面完整。集体合照须附上届别、院系、专业、班级、照片中人员姓名等文字说明,照片中人员姓名应按人员排列顺序标注,领导和教师要在其姓名后注明职务;
(七)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双套保存,确保内容一致。
第八条 学校应逐步建立学籍档案信息系统,搭建统一的电子学籍信息平台,提高学籍档案管理水平,使学籍档案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
第四章 归档与移交
第九条 学籍档案应当在次学年6月底前完成归档工作。
第十条 学籍管理相关部门、各学院应填写档案移交清单一式二份,随学籍档案一并移交学校档案馆(档案分室),交接双方在清单上签字并各保存一份备查。
第十一条 电子版本的学籍档案材料与纸质材料同步归档,实现硬盘或光盘备份,一式三套,异地存放,分别保管。
第五章 利 用
第十二条 学校档案馆应重视学籍档案的开发利用工作,建立健全学籍档案检索工具,方便查找和利用,更好地为学校教学、管理服务,为社会服务。
第十三条 查阅学籍档案应持有效证件及合法证明,办理相应手续。摘抄、复制学籍档案内容及出具学历证明、学生成绩单等,应加盖档案馆公章,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学籍档案一般就地查阅,不得外借。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档案管理工作委员会应加强对学籍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建立定期检查学籍档案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学籍档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六条 学校档案专兼职工作人员要忠于职守、熟悉业务,认真负责地做好学籍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要加强学籍档案管理工作的硬件设施建设,建立符合国家标准的档案存放环境,确保学籍档案安全。
第十八条 对涂改、伪造、损毁学籍档案材料等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严肃查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属各单位、直属学院和特色学院。合作学院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档案管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档案馆)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