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博买球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学校公务用车的规范管理,做到合规、合理使用公务用车,推动节能减排,降低行政成本,确保公务用车的正常管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精神、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天博买球。
第三条 校本部的所有公务用车(包括租用、借用车辆)由综合办统一管理。
第四条 实行公务用车登记制度,公车档案应完整登记公务用车的购置情况(包括购买时间、价格、名称、型号、编号、各种技术指标等),年审、保险、证件以及公务用车的使用和保养维护等情况。公车的年审、保险等情况统一由办公室按照相关规定安排办理,并做好登记。
第五条 公务用车的管理使用以“围绕中心、突出重点、保障公务、先急后缓和安全、节俭、合理”为原则。
第六条 公务用车由综合办统一调度,各部门因正常工作需要用车时,由综合办统筹安排。
第七条 全校一律不配备专车,均为共同使用公务用车。
第八条 专、兼职驾驶员必须服从综合办的安排,做到遵章守纪,安全行驶,驾驶员要爱护公务用车,保持清洁,并有义务认真做好保养和维护,确保正常工作的需要。驾驶员上班时间内不出车时,应在各自岗位待命,需要出车时,由办公室统一调派,做到出车及时,文明行车。
第九条 除值班公务用车外,所有公务用车实行节假(双休)日和正常工作日八小时之外集中停放,封存管理。封存时间:节假日为放假前最后一个工作日下午下班时间起至假日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上午上班时间止,双休日为每周五下午下班时间起至下周一上午上班时间止,正常工作日为每天下班后至第二天上午上班时间止。
第十条 非上班时间因工作需要和特殊情况需动用单位公务用车,须报综合办批准同意后方可用车,动用公务用车一律实行用车报批登记。
第十一条 公务用车因特殊情况确需长期停放它处的,必须报综合办批准同意方可停放。否则,因停放它处造成公务用车丢失或损坏的,当事人承担主要责任,并按公务用车损失的实际价值予以赔偿。禁止公务用车停放、出入景点及营业性娱乐场所。
第十二条 配备使用一般公务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长期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公务用车。
(二)公车私用、对外出租出借公车。
(三)在公务用车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 公务用车油料实行定点加油制度。办公室选择当地政府采购目录提供的中标单位签订定点加油协议,根据协议实现一车一卡结算,特殊情况使用现金支付的需附情况说明,并有经办人、证明人签字,经费报批时作为附件同时上报。加油卡由综合办统一办理,驾驶员到办公室签字领取,并负责日常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公务用车维修实行定点维修制度。办公室选择当地政府采购目录提供的中标单位签订定点维修协议,实施定点检修、定项维修和维修申报核准措施。车辆维修保养时,行政助理(驾驶员)应填写“公务用车燃修费审批表”,并严格按相关程序审批。坚持办公室派员与行政助理(驾驶员)联同修理厂方一同定项定价制度:金额超过2000元的,由车队负责人参加;金额超过5000元的,由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参加;金额超过10000元的,由办公室主任报请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方可修理。在修理保养过程中发现需要维修保养的项目与《审批表》不一致时,应及时补填《审批表》,并由综合处报经办公室主任同意方可修理保养。
第十五条 结合公车管理的单车核算制度,提倡公务用车洗车费实行定点洗车、公务用车过路费实行ETC卡结算。公务用车年检、税费等其他相关费用支出,应于事前由驾驶员向办公室提交书面请示。
第十六条 所有专、兼职驾驶员应自觉加强学习,提高业务技能,遵守交通法规,增强安全意识,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
(一)驾驶员要注意休息,严禁疲劳驾车。驾驶员在执行公务期间,严禁饮酒,禁止酒后驾车。
(二)爱惜公务用车,平时按相关规定要求进行保养,经常检查主要机件。每次长途行驶前要对所用车辆进行检修,确保公务用车正常行驶。
(三)要妥善保管好公务用车相关证照资料,如有遗失应及时报告综合办补办,确保出车时证照齐全。
(四)出车在外停放公务用车,要注意选择停放地点和位置,不得在禁止停车路段或危险地段停车。驾驶员离开公务用车时,要锁好保险锁,防止公务用车被盗。
第十七条 驾驶员发生下列行为的,在年终考核中一律不得评先评优,并在年终考核时视情节一并惩扣。驾驶员酒后驾车等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的,将严肃处理,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辞退,受到刑事处罚的一律辞退。
(一)将公务用车交给他人驾驶的;
(二)将公务用车牌照转借其他车辆的;
(三)工作日内辖区外出车未经批准同意的;
(四)非上班时间及双休、节假日未经批准私自用车的;
第十八条 所有公务用车禁止交与无证人员驾驶;禁止将公务用车牌照转借其他车辆;禁止领导干部驾驶公车。
第十九条 无论专、兼职驾驶员在执行公务或经批准用车过程中,如遇有交通事故发生,必须立即报告办公室,由办公室协同相关部门及时进行处理。并对发生公务用车事故的个人,视情况不同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执行公务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本单位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的,对超过车辆保险理赔金额的赔偿金,采用超额累进比例追偿。造成损失5万元以下的部分,由驾驶员承担3%;造成损失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由驾驶员承担5%;造成损失超过10万元以上的部分,由驾驶员承担8%。
(二)执行公务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本单位驾驶员承担主要责任的,对超过车辆保险理赔金额的赔偿金,采用超额累进比例追偿。造成损失5万元以下的部分,由驾驶员承担2%;造成损失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由驾驶员承担4%;造成损失超过10万元以上的部分,由驾驶员承担6%。
(三)执行公务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本单位驾驶员承担同等责任的,对超过车辆保险理赔金额的赔偿金,采用超额累进比例追偿。造成损失5万元以下的部分,由驾驶员承担2%;造成损失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由驾驶员承担3%;造成损失超过10万元以上的部分,由驾驶员承担4%。
(四)执行公务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本单位驾驶员承担次要责任的,对超过车辆保险理赔金额的赔偿金,造成的损失由驾驶员承担1%。
(五)执行公务期间非交通事故造成公务用车碰挂,对超过车辆保险理赔金额的赔偿金,造成的损失由驾驶员承担3%。
第二十条 驾驶员未经批准私自动用公务用车发生事故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个人承担,并视情况给予相关人员行政和经济处罚;非驾驶员驾驶本单位公务用车发生事故的,除个人承担全部责任和损失外,并视情况给予相关人员行政和经济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天博买球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起执行。
附表:天博买球公务用车燃修费审批表
附表:
天博买球公务用车燃修费审批表 | |||||
申请燃料、修理车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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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燃料、修理车辆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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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时间 | 预计车辆燃料、修理 所需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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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燃料、修理项目 | |||||
预计燃料、修理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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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审批意见 | 年 月 日 | ||||
分管办公室的校领导 审批意见 |
年 月 日 | ||||
校长审批意见 | 年 月 日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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