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 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云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等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接待,是指会议、考察、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天博买球总部,特色学院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做到:
(一)分级、归口、对等、规范有序。
(二)热情、周到、文明、礼仪恰当。
(三)严谨、科学、规范、精心安排。
(四)安全、高效、合理、勤俭节约。
第二章 接待范围和接待管理
第五条 学校公务接待实行统筹协调、分级管理、对口接待,相关单位组织实施。
(一)来校指导、调研(洽谈)工作的国家、省领导以及上级主管部门领导;省内州、市领导;省内外兄弟院校校级领导;以学校名义邀请的领导、来宾及知名校友;经学校批准同意来访的领导和来宾。此范围内的公务接待由办公室统筹。
(二)国(境)外教育机构或者高校来宾,由学校外事部门依据外事接待有关规定负责接待。
(三)兄弟院校下属学院、部、处和学校各职能部室对口上级部门的领导,由学校对口部室、学院、应用技术研究院负责接待。
第六条 公务接待应严格遵守以下原则:
(一)严格接待审批制度。公务接待要严格进行审批,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办公室按照公务活动内容及接待对象,明确接待意见,指定具体对口接待部门组织实施。
(二)接待单位认真拟定接待方案,负责与公务接待活动相关的会务、住宿及用餐安排。未经审批的活动或未纳入接待方案的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三)同城考察调研一般不安排用餐。
(四)接待单位应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进行审批,严格控制接待范围。接待单位必须事前填写《天博买球公务接待审批表》,按程序报请分管(联系)业务校领导审批。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第七条 学校举行公务活动,确需邀请兄弟院校、业务主管单位、行业协会等单位参加的,必须有明确的工作目的和专题。
第八条 学校各部门和单位不得以公务接待、活动、会议为由相互请吃。
第九条 学校各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时间、内容、路线、频次、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间开展无实质内容、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点)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十条 学校各部门和单位应当简化接待礼仪,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不组织专场文艺表演,不安排接见合影,不安排宴请。除中央规定外,不得组织师生职工迎接。严格控制陪同人员,不搞层层多人陪同。不得组织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考察,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章 接待标准
第十一条 接待住宿
(一)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原则上由接待单位在定点酒店安排,执行协议价格。接待对象一般按住宿标准回原单位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照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二)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房,不得超规格超标准安排住房。省部级干部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以安排普通套间,其余人员按标准安排。不得添置豪华设施,不得增配高档生活用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本地陪同领导及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安排住房。
第十二条 接待用餐
(一)确因工作需要,可以安排工作餐1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二)接待用餐原则上应安排家常菜、地方菜,不得提供高档菜肴,一律不上酒、不提供香烟,不得使用私人会所和高档消费餐饮场所。
第四章 预算及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总额,单独列支。公务接待经费来源必须合规、合理,不得超预算指标计划接待费用。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四条 接待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财经纪律和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接待经费报销审批程序,加强公务接待经费的审核、报销和使用管理,从严控制接待费支出。接待费用支出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原则上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接待经费报销应当坚持一事一结算,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接待人员清单、菜单和审批单。对未经审批的,以及超范围、超标准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五条 学校各类科研经费发生的公务接待活动,如项目立项书中有“接待费”预算的,参照本办法执行;没有相关预算的,一律不报销公务接待费。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公务接待实行“谁接待、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责任人、直接负责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学校纪检监察、财务部门应加强协作配合,各司其职,做好监督检查工作。纪检监察部门应严肃查处公务接待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财务部门应严格按规定对公务接待的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天博买球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天博买球公务接待审批表
2.天博买球公务接待情况说明
附件1
天博买球公务接待审批单
接待单位(公章): 序号:
来访单位或来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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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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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访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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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接待项目 | 时 间 | 地 点 | 校内参加人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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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单位 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办公室 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
分管(联系)业务校领导审批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
费用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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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 接待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来访类型 | □检查指导 | □合作交流 | □会议活动 | |||||||
接洽方式 | □电话 | □通知 | □其他 |
注:1.此表原件交财务处报账用,复印件接待单位留存;
2.“序号”请各单位自行编排;
3. 办公室为接待单位时,表中办公室意见一栏不填写。
附件2
天博买球公务接待情况说明
校内接待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来访单位或来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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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人数 |
| 来访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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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访事由 |
接待单位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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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访类型 | □检查指导 | □合作交流 | □会议活动 | ||
接洽方式 | □电话 | □通知 | □其他 |
备注:本表仅在来访单位无公函,但鉴于工作需要,学校又需接待时填写,作为接待事前报批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