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天博买球委员会
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
实施意见
为全面落实党委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主体责任,强化责任担当,做好全面从严治党的领导者、组织者和执行者,深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中共云南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学校党委在全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负有主体责任,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的领导,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把党风廉政建设融入学校各项中心任务。学校各部门、各学院要按照学校党委统一部署要求,切实落实好本单位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主体责任。
二、责任内容
党委主体责任,是指党委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全面领导的集体责任,党委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一岗双责”。
学校党委主体责任包括党委集体责任和领导班子成员个人责任。学校党委的主体责任是加强领导、选好用好干部,坚决纠正损害师生员工利益行为,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从源头上防治腐败,领导和支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违纪问题。党委主要负责人要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当好廉洁从政表率等。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责任主要包括传达学习、组织推动、教育监管、廉洁自律、示范表率等。
(一)党委领导班子的集体责任
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是学校党委必须履行的政治担当、必须完成的政治任务、必须遵守的政治纪律。各级党组织必须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切实担负起统一领导、直接主抓、全面落实的主体责任,把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统一研究部署、统一组织实施、统一检查考核,确保任务落实。
1.加强组织领导
坚决贯彻落实上级部署要求,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对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职责和任务,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领导班子每半年至少专题研究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坚持做到专门研究、分解责任、明确职责、推动落实。
2.完善体制机制
进一步优化党风廉政建设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督促各部门(学院)履行主体责任,形成上下贯通、层层负责的工作格局;督促各职能部门充分履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抓全面从严治党的整体合力。
3.选好用好干部
(1)进一步细化干部选拔任用实施办法,完善配套制度,强化廉政审查把关,构建有效管用、公正全面的选拔任用机制,多渠道、多层次、多侧面考察干部,全面、历史、辩证地看待干部。
(2)坚持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预告、考察谈话、征求组织人事部门意见、集体讨论决定、任前公示等程序,切实做到程序不倒置、不空转、不缺失。
(3)严格执行干部任期制度、交流制度,坚持研究干部任免事项时主要负责人末位发言制度。
(4)坚持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对拟任用干部在公示结束后,须进行廉政谈话,再予以任命。
(5)落实领导干部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制度,加强专项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6)认真解决违规干预、突击提拔、带病提拔、拉票贿选、跑官要官、买官卖官、任人唯亲等问题,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
(7)健全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个人廉政档案,将年度个人述廉报告及民主测评结果、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廉政谈话记录、函询、廉政教育等相关材料立卷归档。
4.抓好作风建设
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上级要求,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大力弘扬党的优良作风,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切实解决党风学风、师德师风、工作作风特别是“四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
(1)着力解决公务用车、公款出国出境、办公用房、职务消费、兼职等问题。
(2)坚决查处纠正违规收送礼金、有价证券、会员卡、商业预付卡等行为,严禁教职员工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
(3)及时纠正损害师生利益的不正之风,认真落实处理师生员工诉求工作机制,不断加强和改进学校党风、政风、校风、教风、学风和师德师风建设。
(4)开展广大师生员工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专项治理工作。
5.领导和支持查办案件
领导和支持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规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全力支持和保障纪检监察工作条件,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做到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始终保持严惩腐败的高压态势。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及时纠正,做到早发现、早教育、早查处。
(1)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要求,认真履行党委在违纪违法案件中的职责。
(2)及时听取汇报和研究解决案件查办中的重大问题,加大对腐败案件高发性、领域性等突出问题的分析研判。
(3)高度重视省委巡视组、上级财政、审计部门和省委教育工委移交和交办的问题线索,认真组织调查处理和整改,并及时上报。
(4)优化执纪执法环境,不干涉具体案件的查处,不得利用职权影响办案,防止纪检监察干部受到不法侵害。
(5)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重视纪检干部培养使用。
(6)明确纪检监察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职能定位。纪委书记除分管纪检、监察工作外不得分管其他工作,进一步聚焦主责主业。
6.深入推进源头治理
加强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每年要安排党风廉政专题学习,主要负责人每年亲自上廉政党课不少于1次。深化学校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深入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加强校园廉政文化建设,完善制度体系,建立廉政风险识别、评估、预警、防控一体化的反腐工作网络,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
7.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
(1)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加快构建以学校章程为龙头的制度体系,建立健全全面从严治党各项制度。
(2)严格执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办法,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以及招生录取、基建项目、物资采购、财务管理、科研经费、校办企业、学术诚信“七个关口”等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廉政风险防控工作。
(3)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和高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制度,设定权力边界,公开权力运行流程。完善党务、校务公开制度,推进决策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
(4)完善学校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向教职工代表或责任制考核民主测评大会述廉、其他班子成员书面述廉等制度。述廉的内容要紧扣廉洁自律情况,不得以述职代替述廉。
(5)建立党政班子成员之间常态化的谈话提醒制度。推行党委书记或纪委书记约谈党政班子领导干部制度,听取落实主体责任和个人廉洁从政情况,对存在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
(6)推行作风建设监督检查制度。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实施办法的行为,应点名道姓的予以曝光,综合运用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等方式予以严肃处理。
(7)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防止组织程序空转。领导班子成员涉及个人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外出等情况应当向组织如实请示报告,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不报。认真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按比例开展抽查核实工作。
积极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落实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深化党务、校务公开,推动阳光治校。有效整合资源,构建立体式的监督网络,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全过程监督。
(二)党委领导班子成员的个人责任
学校党委书记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党委班子其他成员履行“一岗双责,”对分管范围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在分管范围内也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
党委领导班子成员须带头遵守党纪国法和廉洁从政规定,管好自己,以身作则,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不以权谋私,不搞特殊化。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教育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树立清正廉洁的良好形象。
1.学校党委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
党委书记要坚持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要坚持原则、敢抓敢管,督促领导班子成员、下级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廉洁从政、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
(1)严肃党内生活,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严格执行领导班子议事规则与决策程序,落实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切实提高党内生活的质量,管好班子。
(2)高度重视、及时掌握干部队伍特别是领导班子成员在思想政治、廉洁自律、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对苗头性问题及时发现制止,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
(3)带头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云南省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管好自己、家属及身边的工作人员。
(4)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带队进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
(5)领导和支持纪委聚焦主责主业,推动实现“三转”,督促其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6)落实党委书记、校长不直接分管组织、人事、财务、基建、物资采购等重要部门的规定,执行党委会、校长办公会研究重大问题、敏感事项末位发言制度,严格遵守除因工作需要外不得在校内外经济实体中兼职等规定。
(7)实行“一案双查”,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的部门和单位,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严格倒查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2.学校党委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责任
(1)学校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认真履行“一岗双责”责任,定期研究、布置、检查和报告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把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融入到分管业务中,完善制度规定,加强风险防控。
(2)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要加强对分管部门、分管领域党员干部的经常性教育管理,检查督促分管部门及其负责人廉洁从政、改进作风、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形成责任传导机制。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党委书记和党委副书记、校长任组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副校长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任成员,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大事项进行研究、部署、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办公室,由办公室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纪检处、组织部主要负责人任副主任,负责承担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日常事务工作。
(二)坚持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制度
完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检查考核的指标体系、评价标准,明确检查考核的内容、方法、程序。由校党政领导带队,每年定期对各校属学院及各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年度检查考核,将落实主体责任作为检查考核的重点内容,及时通报检查考核情况,对存在问题的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整改,直至做出组织处理。
(三)建立和完善检查考核结果运用制度
把检查考核结果作为被考核单位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四)坚持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报告制度
按照要求,每年定期向省委教育工委报告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五)强化责任追究制度
对不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导致不正之风滋长蔓延,或者出现重大腐败问题而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的,实行责任倒查。实行“一案双查”制度,在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的同时,一并调查发案单位党委主体责任是否落实到位,做到有错必究、有责必问。
四、责任追究
(一)对部门未能正确履行主体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2.对党委、纪委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传达、不部署、不落实,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单位和个人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或者发生其他全面从严治党严重问题的;
3.对本部门发生腐败窝案、串案,或者在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腐败案件,或者对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4.群众反映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突出问题,特别是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造成恶劣影响,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5.违反规定选人用人,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特别是提拔任用明显有违纪违法行为干部的;
6.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审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7.违反规定私设“小金库”的;
8.在招生录取、人事招聘、职称评审及教学科研立项、评优评先、奖助学金评选发放等工作中严重违反规定,损害教职员工、学生利益的;
9.在物资设备采购、财务管理、基建工程、科研经费、奖助学金管理、校办企业、后勤服务等工作中违反规定,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10.对上级交办和学校受理的控告申诉或违纪违法案件,不认真办理、不及时向上级领导机关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11.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12.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二)部门各级领导违反本办法,情节较轻的,予以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按程序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