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博买球党政联席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学校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学校党政领导班子的作用,实现议事的制度化、规范化,保证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提高决策水平和办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 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云南省贯彻<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 例>实施办法》《天博买球试点方案》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校党委与行政班子共同负责落实本单位各项工作、共同接受工作考核、协同推进事业发展,对学校的改革、创新、发展和稳定负有共同责任。
第三条 学校党委要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支持行政领导班子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要坚持和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集体研究决定学校党政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党政之间既要明确职责、合理分工,又要协同合作、形成合力,不断健全党政相互配合、协调运转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议事原则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根据学校工作实际和需要不定期召开。遇有特殊情况,可由学校党委书记与校长商议后临时决定召开。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组成人员为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党委副书记、副校长、纪委书记、校长助理,办公室、纪检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办公室会议记录人员作为工作人员,根据讨论议题的需要,可通知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单项议题。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由学校党委书记,或由党委书记委托校长主持。党委书记和校长因故同时外出时一般不召开会议,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召开时,经书记、校长同意或由书记、校长指定党员校领导主持召开。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到会者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有效。党政联席会议决定重大事项,由会议组成人员以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须经应到会半数以上会议组成人员同意方为有效。未到会人员不可委托表决,其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
第九条 参加会议人员应自觉维护党政联席会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主动安排好工作,按时到会。确因病、因事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到会的,应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十条 由办公室做好会议通知、组织、记录等会务工作。会议原始记录应包含决议事项、参与人员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相关材料要登记造册,存档备查。会后形成会议纪要。除涉密内容外,会议纪要须通过适当方式在学校进行通报,以充分沟通情况,接受广大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范围包括以下重要事项: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学校党委、行政的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讨论解决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
(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安全稳定、统战、群团等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重大举措,以及需要党政共同落实的重要事项。
(三)学校的总体发展目标、发展规划和学科、专业、师资队伍建设方案,年度、学期工作计划。
(四)学校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废止。
(五)教学、科研、管理、社会服务、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学生教育管理、奖励处分、学籍异动、招生就业、资助学金评定等重要事项。
(七)年度经费预决算、大额经费使用、大宗物资设备采购、办学资源调配和教职工福利及奖(酬)金的分配方案。
(八)研究审议学校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组成方案。
(九)研究审议学校教职工引进、录用与聘任、职称评定、进修学习、教职工年度考核等方案。
(十)研究审议管理权限内的干部、教师的培养、推荐、使用和管理以及人才引进等队伍建设问题。
(十一)需要党政联席会讨论和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议题确定程序
第十二条 党委书记、校长、党委副书记、副校长、纪委书记和党委委员、校长助理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以书面形式提前告知办公室;校属各单位和特色学院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需在会前充分沟通酝酿,并向学校分管联系领导汇报,按程序提前报办公室。办公室负责党政联席会议议题及有关材料的汇总审核、会议通知、会议议程及相关协调工作,并提前将会议材料分送参会人员。若议题涉及保密事项,由提请议题单位在会场当场发放并收回。
第十三条 涉及学校改革创新发展重要事项等议题须在会前广泛征求意见,进行充分论证,必要时应进行风险评估。
第十四条 会议议题一经审定,办公室要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做好参会准备。
第十五条 会议只讨论研究审定的会议议题,一般不得临时动议。
第五章 议事程序
第十六条 建立党政联席会议回避制度。如涉及本人利益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人员和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实行一题一议。所有纳入党政联席会议决策的事项须经出席会议成员充分讨论,集体研究决定。出席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表明态度,提高会议效率。党政主要领导应坚持末位表态,最后发表意见。
第十八条 对重要问题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议,待重新调查研究后再议。
第十九条 需要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但因特殊情况应紧急处理、作出的决定事项,应及时处理,并在事后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
第二十条 党政联席会作出的决定、决议,应由办公室向因故未参加会议的人员通报会议情况。
第二十一条 参会人员要遵守保密纪律,对会议讨论的情况,在形成决议并正式执行之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第二十二条 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调整,应根据决策程序重新研究。
第二十三条 各重大事项在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策前,应经必要的民主程序进行论证,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及其他机构的作用。保障和实现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涉及学校改革、创新、发展和稳定的重大事项,决策前应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和建议;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决策前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六章 议定事宜的落实与督办
第二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定事项或形成的决定、决议,学校党政领导要根据分工认真执行,并督促有关人员贯彻落实,帮助解决执行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参与决策人员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保留意见,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所决定的有关事项,如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新问题、出现新情况或不同意见,难以贯彻落实的,分管领导应做好协调工作,并及时向党政主要领导或党政联席会议汇报。在作出新决定之前,不得擅作主张,自行其是。
第二十六条 办公室负责党政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和督办工作,并及时向党政主要领导和党政联席会议汇报执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 实行党务公开和校务公开,及时向师生员工、群众团体、民主党派等通报重大决策及实施情况。
第二十八条 加强对党政联席会议重大决策实施情况的跟踪和绩效评估,确保决策实施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纪性、合理性、有效性。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校属各单位、各特色学院要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贯彻执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学校党委和有关部门将加强对校属各单位、各特色学院贯彻执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情况的检查,将其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未经党政联席会研究擅自决策重大事项、不执行党政联席会决策,或班子内部不团结而严重影响工作的,将根据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必要时对班子分工进行调整。
第三十条 各学院参照本议事规则制定相关制度和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