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博买球科研平台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天博买球科研平台的建设与运行管理,促进学校科技创新能力的提升,支撑特色应用技术大学建设,依据《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国科发基〔2017〕250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平台是组织高水平科学研究、培养和集聚创新人才、开展学术交流合作、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基地,是我校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综合竞争力的重要支撑。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研平台是指依托学校资源组建、分布在各二级学院(含其他二级单位,同下)的各类科研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研究基地和协同创新等,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地厅级及校级四种类型:
(一)国家级科研平台:经国家发改委、科技部等国家政府部门批准,依托我校建设的科研平台。主要包括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以及其他国家级科研基地等。
(二)省部级科研平台:经教育部或其它部委、云南省科技厅、云南省发改委等政府部门批准,依托我校建设的科研平台。主要包括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云南省重点实验室、云南省工程研究中心以及其他国家部委、省部设置的科研平台等。
(三)地厅级科研平台:经云南省教育厅或其它厅、局等政府部门批准的科研平台。主要包括云南省高校重点实验室、云南省高校工程研究(开发)中心、云南省高校科技创新团队等。
(四)校级科研平台:经学校批准设立的科研平台。包括校级立项和校级培育两类。以“天博买球XXX工程研中心/实验室/科技创新团队”命名。
第四条 科研平台建设管理坚持“统筹规划、顶层设计、分类管理、保障运行、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二章 科研平台培育
第五条 加强对国家级、省部级以及其他科研平台发展的顶层设计和统筹谋划,瞄准科技发展前沿、社会发展亟需以及国家重大需求,校属各部门、各学院等协同配合,根据学校学科发展规划,组织凝练各级各类科研平台培育方向,确定培育对象。
第六条 列入培育的科研平台培育对象参照相应的各级各类科研平台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同时遵守本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七条 科研平台培育对象应定期进行考核,实行动态调整。
第八条 校属各单位、各学院结合学科发展情况,做好各级各类科研平台培育,并将培育对象报学校备案。
第三章 申报与立项
第九条 根据各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申报要求,科研与产教融合处组织申报,根据申报情况,组织专家评审、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行政专题会)审议并公示后择优推荐。
第十条 推荐原则:规模适度、竞争择优、体现特色、填补空白、避免重复。
第十一条 没有被推荐的科研平台,结合专家评审意见,定为校级立项和校级培育科研平台,均被列入学校科研平台培育对象。
第十二条 经费资助
科研平台申报获批后,相关资助建设经费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文件执行。
原则上校级立项按照相应的各级各类科研平台资助经费的1/3资助。
原则上校级培育按照相应的各级各类科研平台资助经费的1/4资助。
学校资助建设的科研平台经费按照7:2:1的比例三年分批下达。
无建设经费的各级各类科研平台,学校根据其发展目标、建设规划、以及平台自身的硬件基础等因素给予相应的经费支持,具体经费额度另行确定。
第十三条 学校资助的科研平台经费由学校自行拨付,并鼓励科研平台多渠道自筹经费。
第十四条 科研平台建设项目经费须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科研平台(包括校级科研平台),按要求填写平台建设计划任务书,经费预算表等材料,并严格按照经费预算表中所列出的主要使用内容执行。原则上,由上级主管部门资助建设的科研平台,学校按实际到账经费的2%提取管理费。管理费的使用和分配参照学校有关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学校资助的科研平台经费严格按照批准的任务书和预算书执行,不提取管理费。科研平台经费预算的编制和调整,参照《天博买球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科研平台运行经费除申报书注明和规定的开放基金外,一般不能以外协名义转出,所有外转费用均需财务处、科研与产教融合处审查批准。
第十七条 科研平台负责人(带头人)应自觉维护国家的财经纪律,费用支取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科研平台建设周期按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执行,校级立项和培育科研平台的建设周期以申报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为准。
第四章 建设期管理
第十九条 科研与产教融合处将对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立项的科研平台以及学校立项和培育的科研平台开展年度检查及考核,方式以具体通知为准。
第二十条 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立项的科研平台,建设资金下达1年后没有启动建设工作的,将对科研平台负责人追究责任;校级立项和培育的科研平台的建设资金下达1年后没有启动建设工作的,将对科研平台负责人追究责任,并终止项目。
第二十一条 科研平台负责人(带头人)、参与人、结项时间、预期成果形式等事项原则上不得更改,确需更改的,由科研平台负责人填写《天博买球科研平台事项变更申请表》报科研与产教融合处审批,按程序上报主管部门。
第五章 结项验收
第二十二条 按上级主管部门的结项通知要求,由科研与产教融合处组织结项。科研与产教融合处将依据建设周期提前1年下达预结项通知,提前准备相关结项材料,并督促科研平台建设进度。
第二十三条 科研平台的结项条 件:根据申报通知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申报材料的具体要求,完成承诺的预期成果。
第二十四条 对于各级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科研平台。科研平台按期完成后,科研平台负责人(带头人)按要求提交相关结项材料,及时办理结项验收手续。
第二十五条 对于学校组织验收的科研平台。科研平台按期完成后,科研平台负责人(带头人)按科研与产教融合处下达的文件要求提交相关结项材料,及时办理结项验收手续。
校级立项和校级培育的科研平台结项时间延期不能超过1年,最多可延期1次。
第二十六条 校级立项和校级培育科研平台没有通过验收的,原则上允许其整改1年,整改合格后予以结项;整改不合格的则终止项目,并追究项目负责人(带头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各级各类科研平台没有通过验收的,除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文件执行外,学校有权利追究项目负责人(带头人)的责任。
第六章 管理体制及职责分工
第二十八条 各级各类科研平台原则上依托项目负责人所在的学院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科研与产教融合处作为学校科研平台业务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相关政策和规章;
(二)牵头负责各级各类科研平台的培育、申报立项、过程管理、考核评价等工作;
(三)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对各类科研平台的其他管理要求。
第三十条 学院是其所属科研平台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将科研平台建设纳入学院整体发展规划,加强顶层设计,统筹和优化所属科研平台建设布局;
(二)负责所属学院各级各类科研平台的组织和培育建设;配合学校开展各级各类科研平台的申报立项、过程管理及考核评价等工作;
(三)落实所属科研平台建设及运行管理的相关条件保障;
(四)负责学院科研平台建设运行和日常管理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十一条 各级各类科研平台涉及学校人、财、物以及审计、纪检等相关业务的按程序由学校相应的职能部门负责和管理。
第七章 运行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 科研平台负责人(带头人)是平台建设与发展的主体责任人。科研平台负责人(带头人)负责牵头制定平台发展规划和目标任务、凝练发展方向、培养和引进科技领军人才,全面负责科研平台的日常管理和运行。
第三十三条 科研平台负责人(带头人)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公道、正派,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开展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科研平台要注重优秀人才的培养与引进,注重学术梯队和青年人才队伍建设。
第三十五条 科研平台实施多元化的人员聘任模式,鼓励聘任专职科研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和科研助理。
第三十六条 鼓励科研平台在科学前沿、新兴、交叉、边缘等领域进行布局,开展跨学科、跨领域科学研究,培养学科交叉人才。
第三十七条 科研平台应充分开放运行,开展广泛的学术交流,定期面向校内外开展开放的学术活动。科研平台应向本科生开放,鼓励吸纳本科生进入平台开展科研活动。
第三十八条 科研平台要建立健全内部机构设置和规章制度,重视和加强管理。
第三十九条 科研平台应营造团结协作、潜心研究、勇于创新、宽松民主的科研环境;注重特色创新文化建设和科学道德与学风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的审核以及保存工作;注重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与开放共享;注重宣传,加强网站建设。
第四十条 科研平台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科研人员在平台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均署学校及平台名称。
第四十一条 科研平台应实施重大成果或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时向学校主管部门报告运行发展情况。
第四十二条 科研平台要高度重视安全和环保工作,平台负责人(带头人)是安全和环保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四十三条 运行管理过程中的其他未尽事宜,依照上级主管部门各类型科研平台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章 考核评估
第四十四条 学校对科研平台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与科研平台签订目标责任书。
第四十五条 学校每年对各类科研平台开展年度考核,重点考核科研平台的年度建设发展情况,考核结果将作为对科研平台提供发展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六条 学校对科研平台实施定期校内评估,校内评估周期为5年,其中,2年末进行中期评估,5年末进行期末评估。中期评估主要定位于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期末评估重点对科研平台建设运行情况进行评估评价。
第四十七条 对于主管部门开展周期评估的科研平台,校内评估一般安排在上级主管部门评估的前两年度进行。
第四十八条 对于校内评估优秀的科研平台,学校根据平台发展需求为其提供系列条件保障措施。
第四十九条 对校内评估成绩较差的科研平台予以警告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为一年;学校组织专家对整改科研平台进行评估,评估不通过的,学校将进行整合重组。
第九章 条件保障
第五十条 学校对各级各类科研平台提供个性化管理服务,针对每个科研平台特点制定个性化条 件保障方案,主要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配备专职行政管理人员,做好平台日常管理工作;
(二)设立各级科研平台专聘科研人员基金,引导并鼓励各级科研平台聘任专职科研人员;
(三)运行经费、人事人才政策及指标、物理空间等方面根据各级科研平台需求优先保障。
第五十一条 学校按照科研平台相关管理办法的要求,单独列支科研平台运行经费,为每个科研平台单独设账、专款专用,由平台负责人统筹管理及使用。
第五十二条 鼓励各类科研平台多渠道获取外部资源,支撑科研平台运行发展。
第五十三条 对于定期评估优秀(含校内评估和政府主管部门评估)的各类科研平台,除正常条 件保障外,学校在下一评估期内为其提供人财物、科研专项经费等系列支持。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研与产教融合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