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博买球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研项目的管理,保证研究工作顺利开展,提高科研项目完成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科研与产教融合处负责科研项目的申请、检查、结项等日常管理工作;财务处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审核;审计处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审计监督工作;国有资产服务中心负责科研项目经费所购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各学院应积极配合学校职能部门具体执行科研项目的管理工作,并承担监管责任。
第四条 项目负责人对科研项目实施负有直接责任,要按照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开展科学研究和使用经费,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科学、规范管理;项目负责人要确保项目研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和规范性,并对科研成果的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自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和学校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科研项目的分类
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科研项目是指以我校为第一主持单位的各类纵向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来源性质为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的并公开进行项目征集评审立项的,属于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来源性质为社会资金或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属于横向科研项目。
第六条 纵向科研项目分为国家级科研项目、省部级科研项目和厅局级科研项目。
1.国家级科研项目: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和科技部下达的各类科研项目。
2.省部级科研项目:指科技部以外的国务院其他部委、云南省科技厅和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下达的各类科研项目。
3.厅局级科研项目:指云南省科技厅以外的云南省其他厅局公开组织申报、经匿名评审立项的科研项目。
第七条 横向科研项目是指学校受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自然人委托承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和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非政府间的国际合作项目一般视作横向项目。
第三章 科研项目立项和合同管理
第八条 学校鼓励科研人员结合自身优势,积极多渠道高质量地申请和承接科研项目。
第九条 纵向科研项目的立项以项目批准单位下发的立项文件为依据。对于与校外科研单位合作申请的项目,学校与合作单位须签订相应的科研合作协议,协议书中须明确任务来源、研究内容分工、经费概算、研究目标等。科研合作协议须经相关学院(部门)和科研与产教融合处审核。
第十条 自然科学类横向科研项目须按照科技部统一监制的标准技术合同文本签订合同,哲学社会科学类横向科研项目须按照项目委托单位要求签订合同。原则上标准合同文本所列的条 款均需填写,如有更多内容需列入合同,则可在合同双方达成一致的基础上补充列明。合同的审查采取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部门)、科研与产教融合处两级审查制,必要时须经学校聘任的专业律师审查。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的外拨经费支出应当以合作项目合同为依据,按照合同约定的外拨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 款办理。签订外拨经费合同时,需要提供合作单位的相关资料,合作单位是公司、企业的,应提供收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合作单位是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公益性组织的,应提供合作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等相关资料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项目负责人应提供本人和项目参与人员、有直接利益关系人员所成立或参与公司承担合作项目的情况说明。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业务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科研经费一律进入学校指定账户,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办法和项目任务书(合同)的预算批复。
第四章 科研项目过程管理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任务书(合同)一经批复,项目研究任务目标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并符合国家规定范围的,应根据相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科研与产教融合处、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部门)须加强项目研究过程中的服务、管理、监督,确保科研项目的顺利完成。
第十四条 如因履行条 件发生变化,造成不能履约,项目负责人应及时通知所在学院(部门)和科研与产教融合处,商定解决办法。 因不可抗拒或失去研究价值等因素确需终止科研项目计划的,纵向科研项目经项目立项部门批准后方可终止,横向科研项目依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主持科研项目的,须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部门)提出更换项目负责人的书面报告,由学校科研与产教融合处审查后,报项目上级立项部门审批或征得项目委托方书面同意。项目负责人因主观原因导致在研项目未按时完成或因任务完成质量较差而造成不良影响,学校将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由项目负责人承担相应的损失。
第五章 科研项目结项管理
第十六条 科研与产教融合处和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部门)应及时组织、监督项目负责人认真做好项目结题工作,确保项目按期、按质通过验收。
第十七条 纵向科研项目在收到项目批准立项单位的结题批复后,视为结题;横向科研项目在收到项目负责人书面报告和委托方出具的有效验收报告后,即视为结题。科研项目结题后,项目负责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财务处办理经费结帐手续。
第十八条 科研项目形成的科研成果和知识产权,除另有约定的外,属学校所有;在发表、出版及以其他方式公开时应按规范署名并标注项目来源及项目编号;项目承担人依法享有署名权、取得荣誉权和成果实施产生效益后的分配权。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谋取私利。
第十九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科研与产教融合处应重视科研资料档案管理,有义务有责任将科研资料、文件进行归档,确保科研项目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系统性。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天博买球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即行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研与产教融合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