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博买球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的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建设良好的考风、学风和校风,维护学校考试的公平、公正,提高学生的道德素质,规范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的认定与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取得天博买球学籍,在校注册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行为的认定和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考试违纪是指学生不遵守学校的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的行为;考试作弊是指违背考试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四条 对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合法适当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与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事实、情节及后果相当。
第五条 学生对学校所给予的处理,享有陈述权、申诉权。
第二章 处理的种类及实施机关
第六条 对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处理分为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行政处分的种类有: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 学校组建考试违纪处理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书记、分管教学副校长、学生处、教务处和学院领导及相关成员组成,委员会为考试违纪和作弊处理的实施机关。对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由考试违纪和作弊考生所在学院做出处分决定,经院级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生效,并报教务处和学生处备案;对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考生,相关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报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由学校发文通报。对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考生由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经委员会审核,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三章 处理的适用
第八条 对以下考试违纪行为,给予通报批评:
(一)使用自备草稿纸的;
(二)自行拆散装订成册的试卷的;
(三)未经选课或者未经任课教师允许而擅自参加该课程考试的;
(四)考试中不关闭通讯设备,致使呼叫声影响考场秩序的;
(五)其它应当给予通报批评的。
第九条 对以下考试违纪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进入考场后未将与考试无关的物品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借用或者借给他人考试用具的;
(四)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调座安排,或者考试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私自调换座位的;
(五)桌面有他人书写的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公式和图表等,未及时向考试工作人员报告的;
(六)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在考场或者学校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八)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九)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十)考试迟到,未经允许擅自进入考场参加考试的;
(十一)他人强拿自己试卷未加拒绝并未及时向考试工作人员报告的;
(十二)其他应当给予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的。
第十条 对以下考试违纪行为,给予记过处分:
(一)开考后,书桌内、书桌上、座位旁及考生身上有未打开的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本、教学大纲、复习资料或者其他有关物品的;
(二)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三)违反有关考试规定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四)其他应当给予记过处分的。
第十一条 对以下考试作弊行为,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开考后,在书桌内、书桌上、座位旁、考生身上和其他一切可以观看的地方放有翻开的,或者在试卷下面、文具盒等用品中藏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本、教学大纲、复习资料、纸条的;
(二)携带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三)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四)在考试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预先将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公式、图表等写在身上及座椅上,或者其他可以看到的地方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与考试有关的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的;
(九)相互核对试卷的;
(十)考试中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暂时离开考场,在考场外观看与考试有关的材料或者与他人交谈考试内容,或者返回考场后被发现携带与考试有关的材料的;
(十一)将试卷带出考场修改,或者交卷后再返回修改试卷的;
(十二)为替考行为提供条件的;
(十三)其他应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
第十二条 以下考试作弊行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作弊的;
(三)抢夺、窃取考试试卷的;
(四)考试作弊被发现后无理取闹,严重扰乱考场秩序的;
(五)在同一学期期末考试中因考试违纪和作弊应当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在处理期间再次作弊的;
(六)其他作弊行为严重,应当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由委员会按照规定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生作弊致使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在考试工作人员协助下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行为的。
第十四条 考生有第八条至第十三条所列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第十五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取得相应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它学业证书的,各学院应当宣布证书无效,并予以没收;已被本校或者他校录取为硕士研究生的,由本校或建议他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四章 违纪和作弊行为的处理
第十六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 第八条至第十三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考教师应及时要求学生停止违纪、作弊行为;对有第八条至第十三条所列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之一考试作弊的考生,立即停止其考试。
(二)监考教师应如实填写《天博买球考场记录表》(见附件1),载明考生违纪和作弊的事实,并在《学生签名册》上备注。考生考试违纪、作弊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纪、作弊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考试工作人员签字确认。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作弊考生告知记录内容。
(三)将考生用于违纪或作弊的材料、工具等没收,填写《天博买球考场记录表》以及将学生带至考试组织部门。
第十七条 考试组织部门将违纪或作弊的考生信息交学院主管教学工作的负责人,学院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对考试违纪或作弊学生进行谈话,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写出书面检查,写清作弊事实,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进行认定,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流程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对考生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处理,委员会必须查明事实;违纪和作弊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处理。
第十九条 委员会在作出处理决定之前,应当复核违纪、作弊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有权进行申诉。
第二十条 对于考生违纪和作弊行为属实,考生所在学院应当在考生违纪和作弊行为发生之日起7日内将有关材料(学生作弊证据、谈话记录、检讨书)和处理意见报教务处;违纪和作弊事实需要进一步查实的,有关学院须在考生违纪和作弊行为发生之日起7日内向教务处提交延期处理的申请。考试后被发现有违纪或者作弊行为的,处理时间从发现之日算起。发文通报在下一学期开学1个月内发出并备案。
第二十一条 违纪和作弊考生所在学院作出处理决定并填写《天博买球考试违纪学生处理表》(附件3),记过及以下学生填写至教务处意见即可,相关材料报教务处备案;留校察看学生情况表由教务处交委员会,由分管教学校领导填写学校意见;开除学籍学生报校长办公会后决定。
记过及以下处分由学院发文通报,填写《天博买球考生违纪处罚告知书》(附件2),留校察看由学校发文通报,载明被处理人的姓名、处理事实依据、法律或纪律依据、处理决定的内容、作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名称和时间。处罚告知书应当送交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签字。签字后应将处罚告知书报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被处理或处分的考生对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天博买球考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向所在学院教务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章 处理的解除和变更
第二十三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6个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2个月,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受处分的考生由考生所在学院负责考察,在考察期内未再次违反考试纪律和作弊者,应尽快按程序申请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考察期满后由本人按规定向所在学院教务办公室提出解除处分申请,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审核批准即可终止该生处分,相关材料报教务处和学生处备案;留校察看处分经学院提出意见,报委员会审核并报分管校长批准,方可终止该考生处分。表现优秀者,经本人申请,按同样程序,可提前终止处分(察看期不能少于6个月)。
(一)解除条件
1.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间无再次违纪作弊行为,接到处罚告知书6个月起可以自行申请解除处分;
2.记过、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间无再次违纪作弊行为,接到处罚告知书12个月起可以申请解除处分。
(二)解除程序
1.学生提交申请书,并填写《天博买球违纪学生处分撤销申请表》(见附件4),认真填写本人申请部分;
2.学院辅导员根据学生平时真实表现提出意见;
3.学院负责人依据学生表现,提出意见;
4.根据处分程度的不同,报教务处、委员会审核并提出意见。
第二十四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各学院应做好学生档案整理工作。
第六章 纪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考试工作人员是考生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检查者、记录者和管理者,在监考中必须忠于职守,严格履行监考职责,不得无故迟到、缺岗、擅离岗位、考前泄露试题或变相泄露试题;不得在监考过程中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比如交谈、阅读书报等;不得放纵、包庇和隐瞒考生的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不得在监考中对考生答题进行提示或暗示。违反监考规则的考试工作人员,委员会将按照《天博买球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给予不同级别的处分。
第二十六条 各学院要按照上述要求对考试违纪和作弊的考生予以处理,不得随意拖延,不得隐瞒不报,否则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开卷考试中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带入的各类与考试有关的物品只限考生本人使用。开卷考试的考试纪律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以往学校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天博买球考场记录表
2.天博买球考生违纪处罚告知书
3.天博买球考试违纪学生处理表
4.天博买球违纪学生处分撤销申请表
附件1:
天博买球考场记录表 | |||||
考试科目 |
| 考试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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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时间 |
| 考室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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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考人数 |
| 实考人数 |
| 缺考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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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考考生班级、学号及姓名: | |||||
违 纪 舞 弊 考 生 记 录 | |||||
班级 | 学号 | 姓名 | 违纪舞弊情况 | 考生签名确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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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场情况记录(考试时间变更、考场秩序、考试纪律和考卷相关情况等) | |||||
是否提前交卷: 是 否 (有提前交卷情况请填写以下内容) | |||||
第一位交卷时间:距离考试结束有 分钟。 | |||||
监考人员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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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天博买球考生违纪处罚告知书
同学:
你因 年 月 日在 考试中 的行为,违反了《天博买球考生考试违纪和作弊的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中 第 章 第 条 第 款之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你 处分。
根据《天博买球考生考试违纪和作弊的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三条 规定,你有权进行申诉。你本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你所在的学院考生工作委员会进行申诉并提交书面陈述或申辩材料。若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和申辩,应以书面委托书的形式确认代理人身份及其权限。
天博买球
年 月 日
考生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3:
天博买球考试违纪学生处理表
姓名 |
| 学号 |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 |
学院 |
| 专业 班级 |
| 民族 |
| 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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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往违纪作弊 记录及处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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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纪或作弊 事 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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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种类 | £通报批评 £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 £留校察看 £开除学籍 | |||||||
本人对上述违纪或作弊事实没有异议。 学生签字: 年 月 日 | ||||||||
辅导员意见 |
辅导员签字: 年 月 日 | |||||||
学院意见 |
学院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教务处意见 |
教务处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考试违纪处理工作委员会意见 |
主任签字: 年 月 日 |
本表一式三份,一份学校存档,一份考试违纪处理工作委员会留存,一份返回学院留存。
附件4:
天博买球违纪学生处分撤销申请表
姓 名 |
| 性 别 |
| 学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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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 民 族 |
| 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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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 | 学院 专业 级 班 | |||||||
违纪原因 |
| 处分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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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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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签字: 年 月 日 | |||||||
辅导员意见 |
辅导员签字: 年 月 日 | |||||||
学院意见 | 学院分管教学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考试违纪处理工作委员会意见 | 考试违纪处理工作委员会: 年 月 日 |
注:一式两份,考试违纪处理工作委员会、学院各存档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