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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教学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学校教学质量,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规范教学秩序,探索应用型本科教育教学模式,明确各教学环节工作的职责,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教学工作规程。
第二条 培养人才是学校的根本任务,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神圣职责。各类教师要认真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赋予的权利、履行规定的职责和义务,忠诚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三条 本规程是考核学校办学、教师教学工作业绩的依据,也是衡量学校教学工作的标准,全校教师要遵循本规程开展相关教育教学工作。
第二章 教学管理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总部对教学工作进行管理、指导、检查、评价和督导,各学院负责教学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质量保障。
第五条 校长是学校教学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教学的校领导主持日常教学管理工作,并通过职能部门协调学校各种资源为教学服务,实现教学管理的各项目标。
第六条 学校成立教学指导委员会。由职能部门、各学院和行业企业的专家、教授组成。该委员会指导全校的教学工作,是学校在教学工作方面的咨询和审议机构。
第七条 教务处是学校教学管理的职能部门,为校领导教学决策提供基本素材和参考意见,具体落实全校教学研究、运行、管理、督导和改革工作。
第八条 各学院院长为本学院教学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教学的副院长主持本学院的日常教学管理工作。各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各学院教学管理的研究、咨询机构,并向院长办公会提出有关建议。院长办公会或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本学院教学及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
第三章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
第九条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是安排教学工作的基本依据。各学院应按照专业培养目标与学科专业的发展情况以及市场、产业人才需求预测,参照教育部相关指导意见,制订切实可行的人才培养方案。人才培养方案规定人才的培养目标、培养规格、知识结构与应掌握的技能标准。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应重视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体现“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知行合一、理实一体”的教育思想,坚持“夯实基础、拓展视野、加强实践、培养能力”的教学原则。
第十条 教学计划是人才培养方案的具体实施依据;是保证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规格、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的基本依据。教学计划既要与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定位及教育理念相一致,符合教学规律,保持一定的严肃性和稳定性,又要根据社会经济和学科发展的需要,适时进行调整和修订。
第十一条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原则上修订周期为4年。一经确定,在完成一个运行周期前,须保持相对稳定,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执行过程中如因某种原因确需微调(如课程调整、学时变化、教学时间安排变化等,原则上不超过课程总门数的10%),各学院应在每学期教学任务下达前,填写《天博买球课程调整审批表》(见附件),经各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学校教务处审核批准后方可施行。
第十二条 审定后的教学计划所列各门课程和各教学环节中相应的名称、学分、学时、开课学期、考核方式等均不得随意改动,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的,应严格按照审批程序执行。
第四章 课程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 课程教学大纲(教学标准)是执行教学计划、实现人才培养目标要求、完成课程教学的指导文件,是选用教材、组织教学、进行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和教学管理的主要依据。凡列入人才培养方案的课程(含实践教学),都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制订出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课程教学大纲(教学标准)。教学大纲(教学标准)由课程负责人或教研室(系)组织起草,公共基础课教学大纲(教学标准)由公共基础课教学部负责审核,各学院教学大纲(教学标准)由各学院教务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四条 教学任务书是每个学期根据教学计划下达教学任务的文件,学校实行教学任务分层管理的制度,即学校第一学年开设的课程由学校教务处向各教学组织单位下达教学任务书;第二学年及以后各学院自行开设的课程由各学院向各系(教研室)下达教学任务书。总部所在学院第二学年开设的公共类课程由教务处下达教学任务书。
第十五条 教学大纲(教学标准)和教学进度表是课程教学实施计划的具体规划和安排,任课教师须按教学大纲(教学标准)要求和教学进度表安排组织教学。学校有义务让学生了解课程教学大纲(教学标准)的内容和有关要求,教师在大纲执行中不得随意变动。如确需变动,由开课部门提出调整意见,经教学管理部门(总部为教务处,各学院为学院教务部门,下同)批准并备案实施。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大纲(教学标准)、教学进度表均属基本教学管理文件,各开课部门和个人都应按学校有关规定要求存档。
第十六条 教材是教学活动的主要教学资料,为教学内容提供主要参考依据和文字材料。各门课程应按教学大纲要求选用高质量的教材。教材的选用由课程负责人负责提出,教务处和各学院审核确定,教材征订、发放由相关职能部门按有关政策和要求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教案是教师授课前准备的组织教学过程的工作方案,是教师组织课堂教学活动的重要依据,是提高教学质量和课堂教学效果的基本保障,教案对规范教学过程、统一教学要求有积极的作用。教师要按《天博买球课程教学大纲(教学标准)管理规定(试行)》要求编写教案。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教学要求的实际情况邀请具有丰富行业企业工作经验的专家授课。来自行业企业的教师应由各学院组织试讲,确认具备开课能力后,报教学管理部门批准。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按《教学大纲(教学标准)》《教学进度表》和《教学任务书》等教学文件要求实施教学,不得无故调整教学安排、无故调(延)或缺(漏)课。
第十九条 任课教师应适当的给学生辅导和答疑,依据课程性质和要求布置作业,并做好相关记录,作为备课和教学检查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条 课程运行前、运行中和结束后,教研室(系)或课程负责人应经常组织教学研究活动,新开课程或多个教师共同承担的课程应进行集体备课,以达到统一教学要求、保证教学质量。
第二十一条 教学督导部门应组织有关人员和学生对教师的课程教学纪律、教学质量进行检查及评价,评价结果应作为评选教学质量优秀教师和年终考核的依据。
第五章 实践教学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实践教学是教学过程中学生在教师的组织和指导下参加一定的实践活动,把理论知识运用于实践的教学环节,包括实验实习实训、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不同类型的实践教学环节在教学计划中的地位、顺序、时间分配等方面要符合培养目标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各学院必须加强实践教学管理,保证实践教学按时、按质、按量开设,组织教师编写实践教材和实验指导书,开设创新型、设计型和综合型实践。
第二十四条 学生实习应按已批准的实习计划和实习大纲的要求进行,总部和各学院定期指派相关人员到各有关实习单位进行检查,解决实习环节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学生实习活动顺利完成。
第六章 课程考核和评价
第二十五条 课程考核的目的是评价学生的课程学习结果和教师的课程教学水平,任何一门课程教学完成后均需进行课程考核,教研室(系)根据考核评定出学生课程学习成绩。
第二十六条 课程考核一般由平时考核、期中考核、期末考核组成。平时考核和期中考核可结合作业、报告、小测验、考勤等综合评价形式进行。期末考核可选用笔试、口试、讨论、作业、报告、设计成果等形式。
第二十七条 课程学习成绩可根据课程特点分配平时考核、期中考核、期末考核三部分成绩的比例。学习总成绩及格者方可获得相应的成绩、学分和绩点。
第二十八条 各课程要根据教学大纲(教学标准)要求建立考试题库或试卷库,试卷库应及时进行更新。
第二十九条 考试完成后,教研室(系)应统一组织阅卷和登分,并对学生成绩进行分析和评价,以便掌握课程教学质量、试卷质量、总结课程教学成果。
第三十条 总部和各学院应加强考务管理,严肃考风考纪,确保考试质量。
第七章 教学奖励与事故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严格执行教学工作规程且在教学和教学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教职工,总部和各学院根据有关规定应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三十二条 对在教学工作中违反有关教学规定和纪律的教师,总部和各学院应按《天博买球本科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试行)》进行认定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程中的未尽事宜,参照其他教学管理文件。
第三十四条 本规程适用于全日制本科教学工作,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
天博买球课程调整审批表
学院 级 专业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调整前 | 调整后 | |||||||||||||
课程名称 | 课程编码 | 学时 | 学分 | 开课学期 | 课程名称 | 课程编码
| 学时 | 学分 | 开课学期 | ||||||
小计 | 理论 | 实践 | 小计 | 理论 | 实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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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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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学院领导意见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教务处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