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博买球招生工作规程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规范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暂行办法》(教监〔2005〕4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第36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和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招生工作遵循以考生为本,为考生服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进行择优录取的原则,保证培养人才的质量,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招生工作人员应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和纪律,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坚决杜绝徇私舞弊行为,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第二章 工作机构、人员和职责权限
第四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 副校长、校纪委书记任副组长, 办公室、纪检处、宣传部、学生处、教务处、财务处、保卫处、招生与就业服务中心、科研与产教融合处、智慧校园建设与服务中心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学院院长、各专业化产教融合实训基地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第五条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常设机构招生办公室。招生办公室主任由分管招生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副主任由招生与就业服务中心负责人担任。
具体职责为:贯彻及指导落实国家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政策和法规;制定学校招生规摸、学科专业设置、编制招生计划;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的总体方案;监督和指导招生与就业服务中心的具体工作;审定学校招生录取的原则和规则;负责查处招生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等。
第六条 招生录取期间,成立临时机构包括录取工作组、秘书材料组、网络保障组、纪检信访组、安全保卫组等五个组。各组具体职责为:
(一)录取工作组。负责学校与省教育厅及省招生考试院的联络、协调工作;收发与保管录取文件、录取密码;负责执行、调整计划及计划执行统计;负责按计划投档、阅档、审核、提交,按相关录取政策录取;录取新生档案的收取和发放。
(二)秘书材料组。招生咨询电话服务;录取场地的布置;安装并调试录取系统,做好组长机、组员机的配置工作,维护录取系统正常运行;做好对录取工作人员的软件操作培训工作,并对录取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随时提供技术支持;做好录取工作人员的生活保障,完成好接待任务;负责录取通知书的装袋、寄送;协助做好招生信息网上公示相关工作;配合制作新生银行卡等材料。
(三)网络保障组。负责录取期间的网络安全、管理和维护;录取期间,设专人值班保证网络畅通;保障暑期电话正常运转。
(四)纪检信访组。全程参与招生工作过程,监督招生制度的制定与执行;监督检查招生录取工作;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受理涉及违反招生政策、规定的投诉和举报,查处违纪事件。
(五)后勤保卫组。确保录取期间的电源正常;保证录取工作环境的安全及对突发事件的处理;招生录取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招生录取现场的封闭式管理,安排专人值班。
第七条 暑期招生录取人员工作绩效纳入学校奖励性绩效总量,标准不高于150元/人/天,预算每年不超过4万元,具体工作量由招生与就业服务中心核定,报人事处备案通过后发放。校编人员、劳务派遣和学生助理费用由招生与就业服务中心核定实际工作量,从招生工作经费列支。各招生单位人员到总部参与招生录取工作期间住宿费、交通费等由招生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承担。
第八条 相关职能部门和招生单位按以下条 件和要求选派招生工作人员:
(一)招生工作人员必须政治素质好,坚持原则,熟悉招生政策及业务,遵守纪律,服从安排,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
(二)凡有直系亲属当年参加高考的人员,不能选派参加招生录取工作。
(三)每年所有确认的以及选派的招生工作人员,确定后将正式发文公布。
第三章 招生工作及程序
第九条 各工作机构上下沟通,横向联动,各司其职,齐头并进,按以下流程有序推进年度招生工作的开展。
(一)编制并上报、下达招生计划;
(二)更新学校招生章程,制定招生简章、招生录取规则、招生宣传方案,招生录取工作方案并提交分管领导和招生领导小组审定后,上报省级相关部门备案审批;
(三)组织实施网上招生宣传咨询、媒体招生宣传和实地招生宣传咨询,寄送相关招生材料;
(四)录取工作组完成录取工作。具体为:1.组长机下载考生电子档案,按学校招生章程制定的录取原则预录取后向招生单位发档;2.招生单位录取人员在规定时间内仔细审阅考生电子档案,对不符合条件的考生进行退档处理,并作出记录,写出退档原因,并将数据上载至组长机;3.数据经录取组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纪检组复核;4.拟退档名单由纪检组负责人签字认可后,工作人员打印录取进度表,将录取数据上载至省招办;5.招生录取期间计划调整需严格遵守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要求,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6.省招办录检通过后,工作人员进行数据备份,导出录取数据并统计相关的招生数据。
(五)发布新生录取信息,核对新生录检表并邮寄录取通知书及相关材料;
(六)接待考生及家长来访,处理遗留问题;
(七)向招生单位发放录取新生数据和材料;
(八)及时统计掌握新生报到信息,以便提高计划完成率。
第十条 特殊情况的处理程序。如有特殊情况,由录取工作组及时向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提出解决方案,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拟定处理意见,纪检信访组 成员作会议记录,如需请示省招生考试院的,必须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签字认可后方能执行。
第十一条 体检方面的问题报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由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第四章 录取通知书的管理
第十二条 录取通知书实行校长签发制,未加盖校长签字章的通知书一律为无效通知书。
第十三条 录取通知书管理由秘书材料组负责,责任人分为保管人和寄发人,保管人和寄发人不能由同一人兼任,应分别由两人担任。责任人对录取通知书的保管使用负责。
第十四条 在录取通知书保管、使用过程中,任何人不得遗失,不得违规使用,不得私自销毁录取通知书。
第十五条 录取通知书的打印、邮寄由寄发人负责。录取通知书所填专业、姓名等必须与新生录取名册一致。凡与新生录取名册不符的录取通知书一律无效。打印完毕后,由招生单位招生工作负责人领取本学院已打印完成的新生录取通知书,并负责录取通知书封装工作,封装完成后如数交回寄发人。
第十六条 负责录取通知书封装工作的人员必须保证信封内的材料齐全、无误。凡出现信封内材料不全或录取通知书装错等情况,由秘书材料组组长负责。
第十七条 录取通知书应由特快专递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除考生本人外任何个人不得直接领取录取通知书。特殊情况须报请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并由秘书材料组登记备查。
第五章 新生入学审查
第十八条 经各省招生办公室投档、审定,由我校录取的新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凭录取通知书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向学校请假,未请假超过报到期限15个工作日或请假逾期不来校报到者,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入伍保留学籍的新生收到录取通知书后,须与学校武装部联系,按程序完成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要求。
(一)新生入学资格初审。报到当天,由招生与就业服务中心,先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审(本人身份证、准考证、录取通知书)。高职专科由招生单位负责初审。
(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各招生单位通过高招录取电子照片(由招生与就业服务中心提供)与身份证照片和报到考生本人比对,通过录取通知书、身份证等材料上的信息与新生档案的内容(身份证号、姓名、考生号、省区等信息)比对等方法,同时采用举报受理、个别谈话等方式,及时排查我校录取的各专业学生是否存在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等行为,若发现个别学生有疑议,请学院认真复核,并以书面形式上报招生与就业服务中心,招生与就业服务中心将组织相关部门再次进行复核确认,在未得到处理决定前,招生单位不能擅自作出处理。
(三)未报到学生数据清理。在开展入学资格复查工作的同时,请各招生单位认真做好新生未报到情况清查工作,要及时与未报到学生取得联系,落实未报到原因,报到后自行放弃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也需如实上报。
(四)结果报送。各招生单位在集中复查工作结束后认真填写相关报表,签字盖章后,按要求及时将纸质报表和电子版报送招生与就业服务中心。
第六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条 招生部门和人员,必须遵守招生纪律,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录取规定和工作程序,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搞不正之风。
第二十一条 招生录取期间的对外联系,统一由招生与就业服务中心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不得以学校名义对外联系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十二条 录取工作中,发现非正常情况应及时向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对隐瞒不报给招生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后果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三条 招生密码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管理人员要按国家保密规定做好密码的保密工作。不得将密码提供他人使用。若因密码泄露造成损失,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招生人员应严格按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使用计算机。不准修改招生程序和招生信息;不准私自设置密码,锁定录取信息;不准操作超越自己权限的数据;不准随意安装、拆卸计算机配件和网络设备。
第二十五条 组员机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使用组长机电脑,组长机录取工作组组长负责操作,其他人员不准擅自操作组长机。
第二十六条 招生录取期间,未正式发布的录取工作信息不得向外传递,因传递非正式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招生录取现场实行封闭管理,非招生工作人员未经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许可严禁进入录取工作现场。
第二十八条 招生人员在招生录取工作时间,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自脱岗。
第二十九条 在招生录取工作中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按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及责任追究制暂行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特别严重并构成违法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原《天博买球招生工作规程(试行)》(滇西大〔2017〕42号)废止,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招生与就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